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 法定代理人張揚、陳雄文、鄭盈昇
- 原告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勞動部、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 告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代 表 人 鄭盈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會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9 月4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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