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黃義偉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曉秋 呂學華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陳金圍」,應更正為「陳心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正本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