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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心弘

原告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曉秋

 呂學華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5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陳金圍」,應更正為「陳心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正本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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