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偉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曉秋
呂學華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5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陳金圍」,應更正為「陳心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正本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