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 原告
- 周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 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 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英傑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林健智(主任)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金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蓁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代表人
- 陳崇旗
- 參加人
- 周猶龍
謝聰烈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所載「複代理人潘韻帆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許英傑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