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洽權(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之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