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執照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林洲民

  • 原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原 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振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胡煌堯 紀延儒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洲民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邊泰明,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洲民,惟被告之現任代表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洲民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俞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