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原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振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林洲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胡煌堯

 紀延儒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洲民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邊泰明,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洲民,惟被告之現任代表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洲民續行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