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振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7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