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9號
- 原告
- 艾森豪諾耶國際盛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程予甬(董事)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吳志揚(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7 月8 日府衛食藥字第1021703269號行政裁處書關於原告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處原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