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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程怡怡

原告
碁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玠達(董事長)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林奇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8 月1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7705500 號關於罰鍰新臺幣6 萬元部分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號東南區2 樓,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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