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碁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玠達(董事長)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林奇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8 月1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7705500 號關於罰鍰新臺幣6 萬元部分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號東南區2 樓,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