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玉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湘怡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下同)101 年8 月15日北府勞檢字第1013204779號罰鍰裁處書所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罰鍰處分,揆諸100 年11月1 日修正,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 段161 號,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