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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 當事人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哲芳(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 王昭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潘正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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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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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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