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哲芳(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 王昭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潘正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