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苗豐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黃韻如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世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5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