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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1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侯志融

原告
李盛源
原告
李盛裕
原告
李魏勤
原告
李盛銘
原告
吳瑞鈜
原告
吳瑞文
原告
吳瑞堂
原告
吳蔡淑
原告
吳秀真
原告
吳秀煖
原告
劉華鑑
原告
劉金淲
原告
劉金碧
原告
陳劉虹宛
原告
劉榮蘭
原告
楊金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部長)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 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吳瑞鉉」,應更正為「原告吳瑞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