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0號
- 原告
- 吳聲鉅
- 原告
- 彭鳳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 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邱鏡淳(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彭亭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9 月5 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0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本院法律見解作成適當之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