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7號
- 原告
- 楊世雄
- 被告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代表人
- 黃富源(人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慰問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發給年終慰問金新臺幣(下同)65,000元,標的金額在400,000 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 段○ ○○ 號10樓,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