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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2號

102年度訴字第76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上訴人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文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表人
黃治峯(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62 號、第76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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