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1號
- 原告
-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鴻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珮瑾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律師
- 參加人
- 李蕙萱等10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 李蕙萱等101 人」應更正為「參加人 李蕙萱等100 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倒數第4行及第點倒數第3 行所載「、鄭蔡桂」應予刪除;附表編號101 鄭蔡桂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3 年5 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911 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