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原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鴻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李蕙萱等10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102年 度訴字第91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 李蕙萱等101 人」應更正為「參加人 李蕙萱等100 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倒數第4 行及第點倒數第3 行所載「、鄭蔡桂」應予刪除;附表編號101 鄭蔡桂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3 年5 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911 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