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闕進發(董事長)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通榮(市長)
- 參加人
- 簡陳秀英
- 送達代收人:徐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8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3年1 月2 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3 年1 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