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2號
- 原告
- 陳邱阿雪(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坤輝(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坤德(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坤山(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江陳冬瓜(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陳春(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足(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秀娥(即陳阿韮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彥苹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陳威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 律師
- 參加人
- 國立體育大學
- 代表人
- 高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梁梅春
- 參加人
- 教育部
- 代表人
- 吳思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新元
盧維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所為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122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製作原本之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