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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原告
林清泉即新世紀廣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王政傑(兼送達代收人)

林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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