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 法定代理人吳秀明
- 原告林清泉即新世紀廣告企業社法人
- 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原 告 林清泉即新世紀廣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王柏棠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芬 王政傑(兼送達代收人) 林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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