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
- 原告
- 林清泉即新世紀廣告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王柏棠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邱淑芬
王政傑(兼送達代收人)
林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