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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3號

私立學校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曹瑞卿

上訴人
周本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私立學校法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14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 元,上訴人尚應繳納5,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私立學校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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