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4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 代表人
- 董谷音
- 訴訟代理人
- 高涌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呈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代表人
- 曹啟鴻(主任委員)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 律師
陳品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曹啟鴻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保基,嗣於本院在民國105年4月27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曹啟鴻,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13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