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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4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代表人
董谷音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表人
曹啟鴻(主任委員)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陳品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曹啟鴻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保基,嗣於本院在民國105年4月27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曹啟鴻,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13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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