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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8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洪慕芳

原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代表人
蔡篤乾(會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宗穎
訴訟代理人
張淑珍(兼送達代收人)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表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張郁麟

 施昭彰

 向為民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14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應更正為「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得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