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 法定代理人
    林聖芬、石世豪

  • 原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2號原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朱百強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石世豪(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柯怡安(兼送達代收人) 吳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37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玉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