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2號原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朱百強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石世豪(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柯怡安(兼送達代收人) 吳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37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