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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4號

有關交通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許瑞助

原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崇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代表人蘇崇銘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林蒼生,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蘇崇銘,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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