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4號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崇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代表人蘇崇銘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林蒼生,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蘇崇銘,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