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張水吉
- 訴訟代理人
- 高烊輝律師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曾志煌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律師
- 參加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0日本院103 年度停更一字第2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及主文欄所載「99店建字第201-01號建造執照」,應更正為「99店建字第210-01號建造執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