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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更一字第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聲請人
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張水吉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曾志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參加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0日本院103 年度停更一字第2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及主文欄所載「99店建字第201-01號建造執照」,應更正為「99店建字第210-01號建造執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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