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49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 相對人
- 國防部
- 代表人
- 嚴明(部長)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 代表人
- 孫永慶(董事長)
- 相對人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 代表人
- 畢學文(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國防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