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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5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徐瑞晃

聲請人
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淑珍(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8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徐瑞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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