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淑珍(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8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