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曹瑞卿、許瑞助、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黃鯤雄、吳坤銘
- 原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鯤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陳素芬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吳坤銘(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 蔡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 年7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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