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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范雅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峻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顯添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翊至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兩造於上述期日前,均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為相關說明:

㈠原告提送『新北市(臺北縣)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投資計畫書)」全文。

㈡被告於100 年1 月25日作成之「審核通過處分(審核對象即原告提送如㈠所示)」。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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