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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

自來水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原告
江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國賢(董事長)
原告
周國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宋奕穎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參加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代表人
陳錦祥(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自來水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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