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
- 上訴人
- 羅淑蕾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有關公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有關公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