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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麗華楊得君洪慕芳

上訴人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清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瑞文(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慕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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