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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惠瑜張瑜鳳林妙黛

原告
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瑜珊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表人
葛弘俊(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洪一鈞,嗣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106年10月25日先後更名為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6年10月25日起,變更代表人為張瑜珊,茲據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瑜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三、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上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就本件原告部分已經終結,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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