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
- 原告
- 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瑜珊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 律師
- 被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代表人
- 葛弘俊(指揮官)
- 訴訟代理人
-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洪一鈞,嗣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106年10月25日先後更名為敏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6年10月25日起,變更代表人為張瑜珊,茲據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瑜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三、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上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本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就本件原告部分已經終結,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