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9號
- 原告
- 許文鼎
- 原告
- 許榮輝
- 原告
- 許文正
- 原告
- 王秀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敦
- 訴訟代理人
- 呂學華
- 參加人
- 賴健治
- 參加人
- 賴林富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 月4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5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參加人賴健治欄所載「住同上」,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路○段○○號○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