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7號
- 上訴人
-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家浤(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