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0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阮剛猛(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3 年3 月14日北府文資字第1030373150號函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處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罰鍰之處分(即原處分),即訴訟標的金額係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