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8號
- 原告
- 德鷹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章源
- 被告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代表人
- 吳陽龍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敘明不服之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之日期、文號,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9 月2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10月2 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