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6號
- 原告
-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金友(董事長)
- 原告
- 鑫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坤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勁元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修偉 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蕭巧如
劉家欣
黃美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 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具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原告本件就「電力設備」請求補償部分,是否應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6 條之規定?如不適用,請詳細說明其理由;如適用,則依該條評點表就「電力設備」已有規定之情況下,為何會適用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8條有關電力補償規定?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