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
- 原告
-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永昌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
- 訴訟代理人
- 朱俐蓁
侯文賢
林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 行所載「104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4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