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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4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原告
謝永成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家合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宜津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3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書第14頁第6 行「95年1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1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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