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
- 上訴人
-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忠和(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