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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陳姿岑

上訴人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忠和(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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