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雪泉(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嘉倩 律師
- 被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曾銘宗(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陳開元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芬 律師
- 參加人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康(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 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姿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保險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8 月12日上午9 時2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