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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胡方新

上訴人
宏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映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

廖致翔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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