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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9號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胡方新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廖超祥(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合開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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