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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7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本仁徐瑞晃林妙黛

原告
禧至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紀建邦(董事)住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6 段33號
原告
周嗣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辰熹

謝孝昆

郭毓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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