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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台灣培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綦果賢(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及罰鍰170,000 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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