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
- 原告
- 台灣培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綦果賢(董事長)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及罰鍰170,000 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