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8號
- 原告
- 張芝菡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2-280號信箱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 被告
-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 代表人
- 邱武全
上列原告因社會救助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8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社會救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3 年11月28日以103 年度裁字第174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