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月卿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 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徐列智
錢欣媺
陳宇志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2年7月3日府地用字第1020161194號函(下稱原處分),有無理由,端視被告所為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府商登字第1020142727號函,與同年月27日府商登字第1020157913號函(下合稱被告102年6月25日及27日函),是否適法,故原告就被告102年6月25日及27日函所提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行政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就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行政訴訟,於104年9月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就該判決所提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2月1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號判決駁回而確定,故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等情,有上述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