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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49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聲請人
何牧珉
相對人
國防部
代表人
嚴明(部長)
相對人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代表人
孫永慶(董事長)
相對人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代表人
畢學文(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國防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