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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5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侯志融

聲請人
光利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茂祥(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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